学校医务室、医务站标准
中小学校卫生室、卫生站基本标准
卫生室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负责业务工作。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察床、药品柜、诊察凳、血压计、高压灭菌设备、体温计、诊察桌、听诊器、注射器、紫外线灯、出诊箱、纱布罐、污物桶、方盘、处置台。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实。
卫生站: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护士负责业务工作。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察床、药品柜、诊察凳、血压计、高压灭菌设备、体温计、诊察桌、听诊器、注射器、接种包、出诊箱、纱布罐、污物桶、方盘、处置台。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