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医务室、医务站标准

中小学校卫生室、卫生站基本标准

卫生室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负责业务工作。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察床、药品柜、诊察凳、血压计、高压灭菌设备、体温计、诊察桌、听诊器、注射器、紫外线灯、出诊箱、纱布罐、污物桶、方盘、处置台。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实。

卫生站: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护士负责业务工作。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察床、药品柜、诊察凳、血压计、高压灭菌设备、体温计、诊察桌、听诊器、注射器、接种包、出诊箱、纱布罐、污物桶、方盘、处置台。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