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D法律依据(上海篇)
本AED法律法规节选自《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如对AED项目的开展有法律风险顾虑的企事业单位,本中心可提供AED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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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四十二条
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为急救提供便利。
-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 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市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