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听服务保密原则
倾听服务保密原则
倾听者应尊重倾诉者的个人隐私权。倾听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为倾诉者保守秘密。
1、倾听者有责任向倾诉者说明服务保密原则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制。在团体服务时应首先在团体中确立保密原则;
2、倾听者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制。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1)倾听者发现倾诉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时(2)倾诉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且可能危及他人时(3)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时(4)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
3、在遇到上述中的(1)、(2)和(3)的情况时,倾诉者有向对方合法监护人预警的责任;在遇到(4)的情况时,倾听者有遵循法律规定的义务,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书面要求,并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确保此披露不会对服务关系带来直接损害或潜在危害;
4、倾听者只有在得到来倾诉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服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
5、倾听者服务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仅经过授权的倾听者可以接触这类资料;
6、在倾听服务过程中,一旦发现倾诉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启动危机干预方案,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如与其他专业人员进行磋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