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听服务知情原则
倾听服务知情原则
知情同意由三个基本要素组成,即告知、自愿以及能力。告知是指在倾诉者做出知情同意之前,倾听者有义务和责任告知倾诉者以下情况:服务的特点、性质、费用、保密范围等,如果倾诉者在没有被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做出知情同意,法律上被视为无效同意;自愿是指倾诉者做出知情同意的过程中,不受外界的利诱或胁迫,其决定是自愿自主的;能力是指倾诉者作为知情同意的法律主体,应当具有法律所要求的行为能力。
1、倾听者需要在建立服务关系的初期,向倾诉者告知咨询的特点、性质、预期、费用、保密的范围等,并为倾诉者提供充分的机会询问并且对其问题给予回复;
2、应与倾诉者对服务目标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3、当为倾诉者提供服务的倾听者正在处于接受培训的阶段,而且由其督导承担相关责任时,那么作为知情同意程序的其中一个部分,需要向来倾听者告知该咨询师正在处于培训阶段,并且在其督导监督下进行操作的事实;
4、任何时候倾诉者都有权终止服务或更换倾听者;
5、如果倾诉者的确没有法律责任能力做决定,但又必须进行服务时,可以请监护人采用“替代同意”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