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倾诉者的关系
与倾诉者的关系
倾听者应尊重倾诉者,按照服务道德规范与倾诉者建立良好的服务关系。
1、倾听者应清楚地认识自己在服务关系中的角色对倾诉者构成的潜在影响,不得利用倾诉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
2、不允许倾听者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倾听服务的回报,因为它们有引起冲突、剥削、破坏专业关系的潜在危险;
3、倾听者要清楚的了解双重(或多重)关系(例如与倾诉者发展家庭的、社交的、经济的、商业的或者亲密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力的不利影响及其伤害寻求专业服务的潜在危险性,避免与倾诉者发生双重(或多重)关系。在双重(或多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一些专业上的预防措施,例如签署正式的知情同意书、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文件的记录等,以确保双重关系(或多重关系)不会损害自己的判断并不会对倾听者造成危害;
4、倾听者不得与当前倾诉者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和亲密关系,也不得给有过性和亲密关系的人做倾听服务。一旦业已建立的专业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如发展了性关系或恋爱关系),应立即终止专业关系并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转介等);
5、倾听者在与某个倾诉者结束关系之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来访者发生任何亲密或性关系。在三年后如果发生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给来访者造成伤害的可能,同时要有合法的书面记录备案;
6、当倾听者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倾诉者进行工作时,应对倾诉者明确说明,并且应本着对倾诉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专业人员;
7、倾听者应尊重其他专业人员,与相关专业人员建立一种积极合作的工作关系,以提高对倾诉者的服务水平。